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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闻:1名無牌收集商與露天回收場負責人非法處理化學廢物被定罪

   粉嶺裁判法院今日(17日)分別裁定1名無牌收集商與1位露天回收場負責人因非法處理化學廢物、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合共罰款1.8萬元。

 據了解,1名廢物收集商於1月在新界東北堆填區棄置廢物時引發火警,環境保護署其後發現涉事廢物收集商未有領取化學廢物收集牌照,涉嫌非法棄置大批屬化學廢物的廢舊鋰電池。

1名無牌收集商與露天回收場負責人非法處理化學廢物被定罪

   圖為在新界東北堆填區起火焚燒的廢舊鋰電池。

 環保署執法人員隨即追查該批廢物來源,並於粉嶺坪輋發現1個露天回收場非法貯存一批廢舊鋰電池;執法人員經蒐證後,署方分別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檢控涉案無牌廢物收集商及回收場負責人,並要求該負責人聘用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將廢電池送往持牌處置設施處理。

 環保署發言人指新界東北堆填區嚴禁棄置化學廢物,而非法運送或棄置未經妥善處理廢舊鋰電池可能會引致火警或爆炸,對堆填區工作人員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發言人亦提醒廢物收集車司機須確保運往堆填區棄置廢物符合法例要求,否則亦有可能要負上刑責。

 任何人士非法收集、儲放、處置化學廢物會被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市民如欲了解有關化學廢物管制的詳細資料,可瀏覽環保署網頁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圖為部分在該回收場發現的廢舊鋰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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