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首宗國安法案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成立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今日(27日)下午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成,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交替控罪則毋須處理。
被告唐英傑涉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港獨」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3名警員。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以及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不設陪審團,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聆訊15日後,今日下午3時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均成立。
案件押後至星期四早上10時,進行求情及判刑,控辯雙方需在明天下午3時前向法庭提交求情書面判詞。
法官杜麗冰在判詞中指出,展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旗幟可引致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被告在案發時明白此口號隱含分裂之意,即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當被告展示口號時,他有意與他人溝通口號中的分裂之意,意圖煽動他人分裂香港與中國,該口號為被告所提倡的政治議程。而被告沒有在警方的防線前停下,最終撞向警方。其行為故意挑戰警方,而警方則象徵香港法律和秩序。
杜官續指,被告的行為涉及嚴重暴力,破壞公眾安全,對社會造成嚴重破壞。被告以涉案行為威嚇公眾以跟隨其政治議程,終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
24歲被告唐英傑現面對兩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恐怖活動罪指,唐英傑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致警員8260、警員2674和警員12197重傷。
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謝斐道近柯布連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TV 7283的電單車),引致警員8260、警員2674和警員12197身體受嚴重傷害。
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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