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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闻:涉攜汽油彈兼藏100公升汽油 倉務員被判囚5年

 一名倉務員涉於2019年11月被警方搜出疑似汽油彈,並在其工作地點兼住所發現約100公升汽油,早前承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意圖摧毀財產兩罪,今日(21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5年。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本案發生於2019年11月,自同年6月起香港出現前所未有的動亂,不少「示威者」為向警方挑釁會投擲汽油彈,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過背包中的4支汽油彈,但他同時攜帶「示威者」裝備,不難推斷他會與其他人使用汽油彈作出針對執法人員的行為,因此本案控罪、背景及性質均極為嚴重。

 針對第一項控罪,即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稱被告當日因想向朋友展示汽油彈而攜帶外出,郭官認為,此說法牽強且不合情理,直指最安全的展示地方理應是私人地方,又謂汽油彈外形平平無奇,被告大可以拍照給對方,不明白他為何要冒險把汽油彈帶至公眾地方。就算法庭採納辯方說法,被告承認管有汽油彈的意圖乃傷人,其展示目的與否已不重要。即使案發並非暴動現場,但相信被告有意圖提供汽油彈予暴徒非法使用。

 對於第二項控罪,即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郭官表示,被告的手機對話顯示他曾提及將汽油彈投擲到輕鐵等不同建築物,形容情節「極為惡劣」,意圖明顯不過,對社會秩序造成莫大隱憂,公眾安全蒙上巨大風險,表明本案乃區域法院處理過的同類案件中案情最嚴重。此外,有證據顯示被告已掌握製造技巧及曾製造10支汽油彈,可見被告是精心策劃、非一事衝動,本案的潛在後果非常嚴重。加上被告已經掌握製作汽油彈的方法,風險絕不是空中樓閣。

 此外,郭官指,本案的兩項控罪性質不同,因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只是停留於儲存及測試汽油彈層面,然而另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是把已製成的汽油彈外出,供被告或其他人使用,故不接納辯方提出兩罪刑期完全同期執行。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最終就兩項控罪判囚6年,被告認罪獲扣減至5年。

 40歲被告吳偉豪,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於前年11月2日在元朗停車場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內藏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內藏汽油、4條布碎,以及一罐卡式石油汽罐。

 被告另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同日在元朗貿易公司貨倉內保管或控制5個桶載有約100公升汽油及主要成份為三甲苯的有機混合物、兩個載有汽油的玻璃樽、兩罐卡式石油汽、兩個漏斗及一個膠泵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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